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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包括:
(一)浙东运河河道:西兴运河(钱清顾家荡至迎恩门段)、绍兴环城河、城内运河(迎恩门至都泗门之间的上大路河、萧山街河、蕺山河香桥至长桥段、都泗河)、山阴故水道(都泗门至曹娥老坝底)、虞余运河(百官赵家坝至五夫长坝段)等;
(二)遗产点:古纤道(钱清板桥至柯桥上谢桥)、八字桥、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大运河沿线具有保护价值的运河聚落遗产、运河水利工程与航运设施遗产、文物遗存以及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等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依照本条例予以保护。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并决定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具体工作。第五条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及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开展相关组织、协调与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编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报批重大建设工程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第七条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与绍兴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与区人民政府编制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九条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体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构成、现状评估;
(二)分类分段分级保护的重点、标准、措施;
(三)确定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具体范围,限定核心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
(四)考古、遗产展示、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整治、岸线管理保护等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与区人民政府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规定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明确为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逐一建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象权属等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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