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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古代婚姻制度在性别上有什么差别对待?)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古代婚姻制度的问题,以及和古代对于嫁娶的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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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结婚的事情在古代,都有着哪些制度和规矩呢古代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一、纳采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二、问名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三、纳吉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五、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六、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的事情在古代,都有着哪些制度和规矩呢

结婚又叫做“结昏”,跟当今社会倡导的婚姻、恋爱自由不同,古代的婚姻通常与爱情无关,而往往是家族或政治的产物。

如《礼记·昏义》就提到:“昏礼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可见,在古人眼中,婚姻是事关家族祭祀和传承的大事,马虎不得。

所以,古代的新娘在举行完娶亲仪式后,还并不能算作夫家的一员,因为还分别需要在第二日举行拜公婆仪式以及三个月后的拜夫家祖宗仪式,只有举行完这两个仪式,新媳妇才正式成为夫家成员。如果在拜祖仪式前新娘意外去世了,那是不能葬入夫家坟地的。

那么在古代,结婚需要怎样的一个流程呢?

首先最重要的一步就是遵循“父母之命”。上文提到,古代的婚姻是涉及到两个家族的利益,所以,婚姻的当事人必须听从父母的意见,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如明朝的《大明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第二步是经“媒妁之言”。即男女结婚必须经过媒婆的说和。在古代,媒婆分为官媒和私媒。官媒是官府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统计辖区适龄男女,撮合婚姻,以保证国家的人口繁育,同时充当婚姻的见证人。

私媒则是民间的媒婆,婚姻的中介人,民间婚配只有经过媒婆的沟通说和,才算符合礼法。如果男女一方自行上门提亲,会被认为是“丑事”。其实直到今天,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即使男女是自由恋爱,在上门提亲时,也往往会找一个中介人。

第三步则是“六礼”。所谓“六礼”是指:纳采(媒人上门提亲)、问名(询问女方姓名、出生年月)、纳吉(男方在宗庙中占卜吉凶,确认是否适合结婚)、纳征(纳聘礼)、请期(确定结婚的日子)、亲迎(举行成婚仪式)。

值得一提的是,女方一旦接受了男方聘礼,即便婚礼仪式还未举行,也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建立了婚姻关系,唐朝就明确规定:“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明朝进一步规定:收受聘财悔婚,要处仗刑。

而关于古代男女婚配的年龄,历朝历代也有详细的规定,《周礼》提到:“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但是对于各诸侯国而言,在大争之世为了快速增加人口,往往会降低婚嫁年龄,比如越王勾践就把女子结婚年龄定为17岁,超过这个年龄不结婚,女方父母要受罚。

汉朝惠帝时,因为经历了秦末战乱,人口严重下降,更进一步把结婚年龄降低到了15岁,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加征5倍人头税)。明朝时,更是把法定结婚年龄降低到了男子16岁,女子14岁。

当然,说完了婚配流程,下面再来说说古代婚姻的几种限制条件,即有2类女子是不能娶的。

第1类是同姓女子,正所谓“同姓不婚”,这条规矩源自西周,贯穿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礼记》曾言:“娶妻不娶同姓”。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古代,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同姓相婚不仅是对祖先的不敬(古人认为同姓女子传自祖先血脉,有违伦理),同时也会造成生育能力的下降。《左传》明确提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此外,古代婚姻目的原本就是为了壮大家族,所以只有异性之间的婚姻才能和两姓之好。不仅如此,古代的官府也会严格限制同姓间的婚姻,如唐朝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明朝对同姓婚的处罚是仗六十并强制离异。

第2类则是非同一身份女子。古代等级森严,不同身份阶层的男女是不能结婚的。比如普通男子不能娶奴婢,同样奴婢出身的男子也不能娶良家女子。

唐朝的《唐律疏议》曾提到:如果家主私通婢女,并且生下子女,也只能纳为妾,但绝不能娶为妻。即使是良民自愿降低身份,也要受到处罚。明朝也规定:“定奴娶良人为妻处杖八十,官宦子弟娶乐人杖六十”。

除此之外,古代还有一个时间段内结婚是违法的,不仅会被判离异,而且还要受到严惩。

这就是父母丧期或因罪囚禁期间。比如《唐律疏议》就有规定:在父母丧期结婚的,要徒三年,并且强制判决离异。如果是在父母获罪被囚禁期间结婚的,要徒一年半。明朝规定虽然有所减轻,不再强制离异,但对于在父母丧期或囚禁这个时间段结婚的人,依然会杖责八十。

当然,无论是同姓不婚也好,门当户对的身份等级也罢,都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如今的社会,早已不再受这些教条的局限,婚姻已成为了爱情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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